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解散立🁣🇤🚟法院;但须⚼🖮自解散之日起📿♂🅨,六个月以内,选举新议员,并召集之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😜🂏法律🞏📎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🞲😃⚖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🉜于法律之委任,发布命令,弄得使发布之;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,或防御非常灾害,事🛣🞑机紧急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🐦始,请求追认🉹。

    前项教令,立🊡法🊮📨🝔院否认时,嗣后即失其效力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 大总🟒🜣统🀷🁜制定官制官🂰💟规。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、媾和。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🊡大总统为海陆军大🂰💟元帅,统率全国🞲😃⚖海陆军。

    大总统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兵额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、公使。
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。但变更领土,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🝏🊈🎗款,🎛👯须经立法院之同👟意。

    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🃹条 大总统颁😜🂏给爵位、勋章,并其他荣典。

    第二十八条 大总统宣告大🞏📎赦、特赦、减刑👜、复权;但大赦须经立法🍃🅛院之同意。

    第🌑♾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,副总统代行其职权。

    立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