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解散立🁣🚟法院;但须⚼🖮自解散之日起📿♂🅨,六个月以内,选举新议员,并召集之。
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😜🂏法律🞏📎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🞲😃⚖。
第十九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发布命令,弄得使发布之;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。
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,或防御非常灾害,事🛣🞑机紧急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🐦始,请求追认。
前项教令,立法📨🝔院否认时,嗣后即失其效力。
第二十一条 大总🟒🜣统🀷🁜制定官制官💟规。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。
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、媾和。
第二十三条 大总统为海陆军大💟元帅,统率全国🞲😃⚖海陆军。
大总统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兵额。
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、公使。
第二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。但变更领土,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🝏🎗款,🎛👯须经立法院之同👟意。
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。
第二十七条 大总统颁😜🂏给爵位、勋章,并其他荣典。
第二十八条 大总统宣告大🞏📎赦、特赦、减刑👜、复权;但大赦须经立法🍃🅛院之同意。
第🌑♾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,副总统代行其职权。
立法